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8:39:22
征地补偿需要履行以下手续: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审批手续。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这些手续旨在确保征地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