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9 19:59:29
办理领养证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准备相应的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如果是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或儿童报案的证明。
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或口头申请,并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收养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婴儿的出生证、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相关材料。
公证人员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收养人是否符合条件,收养行为是否自愿,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经审查合格后,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以证明收养关系的成立。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当事人(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应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应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并提供相应的委托证明。
请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注意领养登记的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