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6:53:51
食品以以下条款查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在国务院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建议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进行查封和扣押,以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