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6:45:04
台湾与大陆居民的离婚手续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双方应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准备相关的证明文件。
准备的文件通常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离婚协议书以及结婚证等。
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需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并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符合离婚条件的,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
若无法协议离婚的,可向内地一方居住地法院起诉主张离婚。
内地居民将离婚事实宣誓书交由台湾当地公证人办理公证。
公证后,内地居民需在一定时间内将公证文件送交公证员协会办理核证。
凭经过核证的离婚事实宣誓书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请注意,离婚手续可能因地区差异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