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04:49:37
遗失罪是指 军队职务人员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妨碍了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遗失是指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运送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而造成武器装备丢失。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据军队有关规定,丢失武器装备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如实向上级报告,或者因其谎报行为致使上级领导误信武器装备没有丢失,而丧失追查、寻找的机会。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一过失是针对遗失武器装备的后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武器装备的遗失,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如果丢失武器装备后,及时作了报告,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不构成犯罪。虽然作了及时报告,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构成犯罪。严重情节包括:
遗失后不仅不如实报告,而且还唆使他人欺骗、隐瞒真情,威胁他人不许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
采用卑劣手段,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或者嫁祸于人的;
因丢失武器装备而严重影响部队完成战备、作战、训练任务的;
因丢失武器装备造成社会治安严重隐患的;
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遗失的武器装备因未能及时报告而流散社会或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作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丢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或因其丢失而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