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2 17:09:00
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专题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司长俞路提到,符合条件的学校和学校食堂要实行“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进一步夯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司长俞路
俞路称,实践中暴露出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划分不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协同工作机制未有效建立等问题,甚至存在“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等情况,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堵塞风险漏洞。
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10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以及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供餐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符合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俞路表示,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在校生达2.91亿人,全国持证学校食堂39.1万家,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牵动着一个家庭的幸福美满。
早在2019年教育部牵头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就已明确了学校、幼儿园承担的食品安全主要责任,提出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等。本次印发集中用餐单位的规定,是对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申和强化,有利于督促学校、幼儿园及其校长(园长)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本规定同时明确,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与承包经营企业之间建立双总监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会商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刘亚洲 北京报道
编辑 张莉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