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0 12:02:00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3月19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郭建军、李永珍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以上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潮”)要约收购中涉多项信披违规行为,上交所予以公开谴责。
上交所公告截图
上交所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90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海投”)、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科华”)、郭建军、李永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汇能海投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不准确
1.汇能海投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
2023年12月6日至12月8日,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芯茂会世1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ST新潮股份3.39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4.98%。2023年12月21日至12月29日,汇能海投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ST新潮股份3.33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4.89%。2023年12月6日、12月19日,盛邦科华支付司法拍卖款项,竞得ST新潮股份3.75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5.51%,2024年1月10日上述股份划转至盛邦科华名下。2024年1月25日至5月9日,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梵海汇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ST新潮股份3.00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4.41%。2024年5月9日至6月13日,汇能海投、梵海汇享又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购买ST新潮股份0.17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0.25%。上述主体累计持有ST新潮总股本的20.05%。
上述主体交易ST新潮股票的资金由汇能海投安排,决策由汇能海投作出,过程受汇能海投控制,相关股票投票权、处置权的行使由汇能海投决定。在交易ST新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到5%、20%时,汇能海投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持股比例每增加1%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汇能海投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不准确
2024年8月24日,汇能海投发布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其持股比例为4.99%,未如实披露购买ST新潮股份的情形。
(二)盛邦科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具有误导性
2024年1月10日,盛邦科华完成竞拍获得ST新潮股份3.75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5.51%。2024年1月13日,盛邦科华发布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所持有的股份表决权、处置权实际由汇能海投控制的情形,盛邦科华所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
汇能海投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不准确,盛邦科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具有误导性。根据《决定书》认定,郭建军作为汇能海投法定代表人、董事,主导并决策了上述主体投资ST新潮的过程,为汇能海投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永珍作为汇能海投总经理,向郭建军提出了购买ST新潮的建议,在上述主体投资ST新潮过程中发挥了指导、联络作用,为汇能海投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主体违反了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相关责任主体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郭建军、李永珍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资料显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于1985年,是一家以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为核心业务的能源企业。该公司1996年11月在上交所挂牌交易,总部位于北京。
2024年4月,因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ST新潮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月14日,ST新潮公告,公司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瑞诚”)辞任。同日,上交所向ST新潮发出监管工作函,敦促该公司尽快聘请2024年年审会计师。
审读:汪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