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1:12:21
刑事辩护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正面论述和证明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与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
反驳公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具体包括:
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例如: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等。
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例如: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情节辩护,例如: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情节。
“孤证”不能定案。
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例如: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具体包括:
非罪辩护,即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彼罪辩护,即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
定罪量刑辩护,即对控方提出的定罪量刑意见提出不同意见。
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
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辩护,这种辩护通常在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开始。
这些辩护类型可以帮助被告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建议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积极行使辩护权,选择合适的辩护方式,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