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2:13:21
医疗赔偿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护理级别。
患者因治疗医疗侵权造成的身体伤害,所需进行的营养补助,一般包括院内营养和院外营养,院外营养需要医生的医嘱支持。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赔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侵权行为所导致结果,即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与损害程度;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责任,即主观上的过失行为;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即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措施;侵权者与受害者双方的经济状况。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标准通常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进行,具体数额根据患者的损害程度和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等因素确定。
这些赔偿项目旨在全面覆盖患者因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确保患者及其家属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