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6 23:33:51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在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双方均同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现役军人需取得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
携带签订的离婚协议,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且军人一方同意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非军人一方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总结:
现役军人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具体办理地点为婚姻登记机关,具体程序需参照相关法规和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