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2:46:51
在本案中,具体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李某提交的母亲名下银行卡取款记录,显示在2019年1月26日和1月29日提现9.8万元,但无法证明该笔款项的具体用途。
双方邮件往来等书面沟通记录,用于证明原告主张的损失未实际发生,或损失数额过高/不合理。
未具体提及物证,但在民事诉讼中,物证通常包括现场遗留物、作案工具、赃物等。
微信聊天记录,尽管李某提交的聊天记录为5年前的单方面陈述,张某未予确认,但仍可作为视听资料。
未具体提及电子数据,但在现代诉讼中,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短信、电子合同等也是重要的证据形式。
未具体提及证人证言,但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形式,需要证人出庭或提交书面证言。
未具体提及被害人陈述,但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陈述是重要证据。
未具体提及,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重要证据。
未具体提及,但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是重要的证据形式,用于证明专门性问题。
未具体提及,但在刑事诉讼中,这些笔录是重要证据形式。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具体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