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8 12:14:22
请求权竞合是指基于同一个事实原因,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在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中,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其余请求权都归于消灭。请求权竞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大陆法系有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客观上促进了请求权竞合的产生。社会关系错综复杂,需要对它进行分类并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对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的角度来评价和规范它,从而产生相应的多个请求权的存在。
我国具有比较典型的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诉讼的特征,因此对于统一的法律思维的选择,也以规范出发型的法律思维最优,这在根本上也促使了请求权竞合的产生。同一个法律事实可能被多个实体法来调整,那么当事人可能会依据多个实体法就同一法律事实进行重复起诉,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
温德沙伊德分离出请求权的概念以后,依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为标准而建。一个自然事实可能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这种竞合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的诉讼传统。
在给付之诉中,如果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基于同一事实,当事人基于此提出了数个实体请求权,就发生了请求权竞合。例如,根据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权竞合的原因主要在于大陆法系成文法的特点、规范出发型诉讼特征以及请求权基础权利的分类。在司法实践中,请求权竞合问题可以通过诉讼法领域的思考来解决,并且我国允许请求权的有限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