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4:30:56
收养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以下是认定收养关系的主要条件和程序:
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
年龄未满14周岁。
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
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事实收养关系是指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但满足实质条件,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群众及有关组织公认,且存在扶养事实。
对于1992年之前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及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即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提供一般证明、证据以及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的必要材料。
通过以上条件和程序,可以明确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