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9 15:57:56
监察对象是指 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包括以下六大类:
1.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具体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0条,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 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2.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特定岗位人员及其他负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定职业如医生、教师、村民小组长等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行使“公权力”,因此不属于监察对象。但是,如果这些人员基于法律授权或委托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并违反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的要求时,也可能被纳入监察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监察对象主要是具有公职人员身份或行使公权力的个人和组织,监察机构对这些人进行监督,以确保其行为合法、公正、透明,并追究其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