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8 14:55:21
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收回死刑核准权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少杀、慎杀”的理念,认为应当更为尊重和维护人权。
死刑核准权的收回是为了防止死刑错判案的再发生,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通过增加一道程序,强化制约与监督,注重防错与纠错,使死刑案件在“两审终审”之外,再加一道“保险”,以“铁案”定案,不再因一系列“枪下留人”的事件,影响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是法治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收回死刑核准权,确保死刑只适用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避免因权力下放可能产生的司法不公,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死刑核准权的回收体现了我国法制统一的价值目标,通过回收死刑核准权,提升了我国司法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实现逐步消减死刑适用比例的目标,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最高人民法院以往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纠错、改判的比率相当高,说明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不利于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面。收回死刑核准权有利于保证和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确保死刑案件的慎重和公正。
之前死刑核准权下放导致死刑执行率上升,在国际上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谴责。收回死刑核准权有助于改善国际形象,贯彻慎杀、少杀的原则。
综上所述,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不仅有助于尊重和维护人权,防止错判,还能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提高办案质量,并改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