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2:57:05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形成连续的链条。具体要求如下:
每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是下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即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第二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第三次背书的背书人,以此类推。
后次背书的背书人的名称在形式上必须与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名称完全一致。这种形式上的同一性是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认定的,即使实质上为同一人,但在票据上的表示不能认为系同一人时,仍属欠缺背书的连续。
背书的记载顺序应具有连续性,即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背书的背书人。例如,在第一次背书中,背书人为A,被背书人为B;在第二次背书中,背书人为B,被背书人为C;在第三次背书中,背书人为C,被背书人为D。此时,D作为最后持票人,该票据的背书即属连续。
各次背书都应该是形式上有效的背书,实质上的无效(如伪造的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连续的背书应为同一性质的背书,即同一汇票的背书中,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并存时,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来认定背书的连续。
总结:
背书连续的关键在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签章的依次衔接和名称的同一性,同时保证背书的记载顺序具有连续性,并且各次背书在形式上有效。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持票人需要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