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2:35:21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是一些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为一定行为,或在为一定行为时应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危害。例如: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不动产权利人可在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方面利用相邻不动产。例如:
邻地权利人不得阻止对方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但不包括修建道路等积极行动的义务。
相邻关系上产生的义务多为容忍义务,表现为不作为。例如: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违反相邻关系规范的行为具有不法性,受影响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或损害赔偿。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相邻关系作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防止行使权利中的冲突,保障一方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当地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