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1:22:51
重复供述,也称为“重复性供述”或“重复自白”,是指在 非法讯问下获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后,再通过单次合法讯问获取的相同供述。这种供述由于是在非法行为的影响下作出的,因此原则上应当被排除。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允许在排除重复供述后重新取证,但这些例外情况通常要求更换讯问人员、讯问场所,并且辩护律师需要在场并充分履行告知程序。
重复供述的界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供述的获取方式、供述之间的本质相同性以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或矛盾。如果后续供述与初次供述在针对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关键情节上保持一致,即使语言表达或内容表述有所不同,也应当被认定为重复性供述。
在司法实践中,重复供述的排除与否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它关系到证据的合法性和刑事程序的公正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重复供述的排除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解释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