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13:42:56
房屋评估的时点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也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
当征收方因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而长期未作出补偿决定,且当地房地产价值有较大变动时,评估时点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无论是被征收房屋还是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其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保持一致。
评估机构需要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尽快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综上所述,房屋评估的主要时点是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除非有特殊情况并经过适当调整。评估机构应参考该日期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房屋的具体情况,出具最终的评估报告。